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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智慧司法为司法能力现代化护航

习主席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治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冲击了司法,也重塑了司法,智慧司法时代已然来临。新时代,应全面推进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有力抓手。

人工智能时代下智慧司法凸显重要成效

司法裁判中“同案异判”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人工智能赋予了在海量判决中寻求与待裁决案件类似判例的精准性。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办案瑕疵提示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也于2018年1月5日正式运行,智慧司法的“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偏离预警”等功能的科学运用为达至“类案类判”的司法裁判常态提供了有力支持。

司法效率是司法正义的重要一环,为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全国法院陆续建成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诉讼服务大厅,一方面在立案、庭审、送达等常规诉讼程序中实现网络化,另一方面实现了对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告知及查询功能。线上与线下双管齐下,庭内庭外服务多样化,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少跑动、少花费、少担忧,将司法正义效率贯穿于诉讼的每一个环节。

随着法治进程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诉求以及与司法机关零距离沟通的愿望愈加强烈。截至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达9.1千万余份,访问量突破432亿次,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大的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669万余件,访问量约232亿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与金融、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的实践难题。司法公开拓宽了公众了解司法、走近司法、感受司法、监督司法的途径,让法治精神逐步筑牢在人民心中。

智能司法在实践运用中的难点阐释

司法数据的有限性,一方面,数据的体量较少。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4年才正式开始启用,绝大多数法院并未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司法裁判文书工作的汇总与上传,导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文书数量与实践中已审结的案件数量相差甚远,可供参考的信息量有限;另一方面,数据的质量较低。裁判文书网中上传的裁判文书存在重复、内容错误、无法下载等不规范之处,且文书中仅记载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而审判委员会合意及讨论过程、司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性文件、行业规则等重要信息均未列入文书中,导致裁判结果获取的论证过程缺乏说理性。此外,根据现有技术,无法精准获取隐匿于裁判者本身的价值观、实践经验、裁判惯习等隐性裁判要素。

互联网科技及海量数据的介入,能够弥补法官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裁决不确定性,却也容易引发裁判的僵化性。对“类案类判”的过度追求,容易导致法官忽视个案裁判中独立的个性化情节。以刑事案件的裁判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提出“裁判应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然而数据的算法再完善,也不会触及蕴含在个案裁判中的人情、伦理、价值等主观情感,导致裁判失去应有的“温度”。此外,人工智能可能会引发的对已生效判决的过度依赖,法官不再是法律的反思者,而是亦步亦趋的支持者与临摹者,司法对于立法的反哺作用将受到挫伤。

智慧司法的实现需要综合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交叉学科知识,并理解算法、定量分析、数据模型统计等非传统法学覆盖的知识脉络,这对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或司法实践的工作者而言无疑是个难题。人才匮乏可能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方面,智慧司法的利用流于形式,仅仅体现于科普性介绍以及流程性信息传达,部分司法人员甚至对智能技术的运用存在排斥抵触心理,无法将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深入融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技术,但由于计算机应用科学知识的欠缺,不能理性看待科技手段的局限性,影响司法工作质量,无法实现自身法学知识与智能科技的优势互补。

全面推进智慧司法的实现路径

智能司法时代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完全取代法官工作,而是法官借助智能科技更好地发现司法规律、司法共识,展现司法智慧、传递司法精神。智能决策的内含价值不能简单依照算法计算生成,而是以科技优化司法治理体系,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权,将法官从繁琐的、重复性的、流程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司法智慧镶嵌于复杂个案裁判及反思中。同时,司法效率的获取不能以民众的私权利受到损害为代价,人工智能所涉及的大数据、算法等技术运用过程中,应当设定必要程序保证将社会共识以及司法价值等法治理念体现于智能运用的价值偏好及逻辑规则中,体现智慧司法技术应用中的法律价值及伦理约束。

智能技术强调的是数据 “标准化”,即归纳司法模型中案件的共性,在保证案件裁判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但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具备“超标准化”意义,这些案件的背景因素、行为模式、社会影响是复杂的、独特的,过分追求数据标准化会导致这类案件的重要意义被模糊化。因此,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系统的应用,既要坚持司法大数据的开放性,又要保留法官的独立裁量权,实现个案裁判的独特性、价值性,防止引发个案公平正义价值的缺失。

关于法学人才与综合学科人才的复合培养,一方面,提倡复合型法学学科生源构成。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除却传统法学课程外,计算机科学、统计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也应当成为新时代法学授课的一部分,强化跨学科思维视角,增强对智能科技的接纳度及运用能力;另一方面,重视司法工作者的信息思维及技术培训。提升司法人员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的能力。同时,注重培育司法系统内的科技骨干力量,使其有效参与到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工作中,有效促进智慧司法运用中科技与法律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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