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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改进侦查见证的方式:利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见证侦查活动

传统意义上的侦查见证主要是指自然人见证。然而,由于各种因素,自然人参与见证侦查活动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监督效果的局限性

见证人在场是否能使侦查人员产生自觉守法地意识,取决于见证人见证态度是否认真及责任心强弱,这些因素往往是因人而异。

二、证明作用的局限性

自然人在场见证只能对侦查活动及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对于侦查过程是否合法难以发挥证明作用,因为不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一定的侦查程序和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三、信息固定的局限性

自然人见证侦查过程,是将其在侦查活动中的所见所闻作为记忆存储在脑海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信息会慢慢地消退,而无法完整无缺地固定在人的大脑中。

四、侦查保密的局限性

侦查是一个逐步揭露案件真相的过程,在查清全部事实之前,某些侦查行为所获得的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但是由于自然人参与侦查见证,就使得侦查工作情况面临泄密的可能

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可以利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见证代替自然人见证或者弥补自然人见证的不足。目前,侦查实践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主要应用于讯问、询问活动中,并且法律也以强制性规定要求某些情形下的讯问活动应当要同步录音录像。

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极有发展潜力的一种技术手段。从当前侦查机关现有的装备情况来看,是完全有条件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广泛应用于侦查活动固定侦查过程。技术见证可以动态、形象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过程的优势,弥补见证人见证作用的局限性以及侦查笔录文字记录的不足之处,同时既可以起到规范侦查活动,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和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自我保护的作用,还可以让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活动的实施过程有一个直观、全面了解。

侦查见证并非刑事诉讼的一项法定程序,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侦查见证具有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实施侦查行为和证明侦查行为真实性的作用,侦查见证无论是在规范侦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还是对提高证据证明力,增强侦查程序合法性上都可以发挥重要价值。因此,在实践中,要将非强制性的侦查见证内化于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主动地接受见证,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手段见证侦查活动,使侦查见证发挥最大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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