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讯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专注于模拟法庭、科技法庭、数字法庭、模拟法庭系统、庭审直播系统、远程提讯系统、远程提审系统、远程庭审系统、模拟法庭软件、无纸化会议系统等设备.

深圳讯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政法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0755-21010939153-3873-8737

2020-07-27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未来面向

所谓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指法院在审判和管理中运用数据平台、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工作质效的行为和过程。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虽然起步较之西方发达国家略晚,但借助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的东风,加之其得到高层的充分重视和支持,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甚至在很多方面具有世界领先的水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起步阶段和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阶段,目前已经进入以建设智慧法院为目标的法院信息化3.0版本阶段,主要包括案件卷宗的电子化、以网络为载体的案件信息公开、依托现代技术的办案和管理平台、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审判辅助系统四方面核心内容。

法院信息化是社会生活信息化趋势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完全契合此种趋势,必然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但是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看,法院信息化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不能不加以重视。例如对诉讼效率的过度重视可能导致对公平正义的损害、信息化工具可能侵蚀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可能带来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力度的削弱等。针对上述问题,在法院信息化的进程中,应当着力协调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以确立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要更加关注司法公正的保障。在法院信息化进程中尤其应当重视此问题,技术的运用在价值取向上不仅仅关注效率,也关注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倘若技术的运用导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二者的冲突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

二、“物”与“人”的关系

法院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可能给法官带来压力,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法官的裁判权,国外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美国卢米斯诉威斯康星州案中,人工智能量刑工具COMPAS的运用实际取代了法官实质量刑裁量权。面对此种风险,我国在实施法院信息化时,应当始终尊重中央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确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方针。正如周强院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法院信息化工具的运用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依此处理好裁判者与裁判工具之间的关系。

三、面对新技术的勇于创新和必要审慎的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给法院信息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面对新技术,一方面应当有开放的心态,勇于尝试、积极创新,例如我国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等案件,率先在国际上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另一方面,新技术运用于司法,应当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成本、代价、甚至副作用,全面谨慎地衡量各方面利益,采取“试点”等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待技术基本成熟后再做全面推广和运用,实现勇于创新与必要审慎之间的平衡。在协调处理好上述三方面问题后,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将符合司法基本规律和原则,顺应保障司法公正、公民权利的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实现“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必然在未来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相关新闻